Kargo预付卡条款与规定

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创愿(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机构)发行,购买人交付一定货币资金购买的,在电子介质上存储了预付价值的支付凭证,为不记名。
第三条 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面向个人及单位发行,存储介质包括以塑料、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四条 发行机构、购买人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购买人”(也称持卡人)是指使用货币资金购买 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用于支付的单位和个人。
“卡购礼品超市”是指发行机构下属消费平台,可以兑换礼品的微信小程序,在该小程序内可根据礼品卡面值兑换相应礼品。

第二章 购买
第六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购买人,均可向发行机构购买 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第三章 使用及有效期
第七条 持卡人可凭 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在卡购礼品超市进行交易,使用范围以卡购礼品超市的内售价明示为准,交易以钱包余额扣除方式完成。
第八条 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可以兑换现金。
第九条 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记名、不挂失。
第十条 购买人的 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毁损无法交易的,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 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在发行机构指定场所办理更换,并交纳换卡工本费。
第十一条 不记名 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发行机构可免费为持卡人延期一次,期限为原有效期的一半。

第四章 收费
第十二条 购买 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机构须出具合规的服务费发票。

第十三条 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可进行换卡与补卡。
第十四条 如果因持卡人原因要求退卡,应交回原开据的发票,发行机构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及可能赠送的金额后返还剩余金额,并同时收取应退款金额的3%或者5元人民币中的较大者作为手续费
第十五条 如果因发行机构原因要赎回卡片,发行机构应扣除已消费金额及可能赠送的金额后后向持卡人返还余额,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如果因政策原因发行机构需要清退,发行机构应扣除已消费金额后向持卡人返还余额,并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之规定收取一定手续费。

第五章 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发行机构的权利
(一)发行机构,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下有权要求购买人按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
(二)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 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机构有权暂停该 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使用。
(三)发行机构为购买人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发行机构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购买人同意。
(四)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使用 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受阻的,发行机构可以为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发行机构的义务
(一)发行机构应当书面或通过 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网站等提供 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购卡协议、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二)发行机构应当按约定通过有关渠道为持卡人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客服服务。
(三)发行机构应依法对购买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买人与发行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购买人的权利
(一)购买人享有按规定使用 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权利。
(二)购买人有权知悉 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购买人对 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行机构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四)购买人对发行机构未按章程提供服务的行为,有权向发行机构或有关主管机关进行投诉。
第二十条 购买人的义务
(一)购买人未妥善保管 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导致 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二)购买人对 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密码或密钥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 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三)购买人不得在发行机构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购买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第六章 退货

第二十一条 购买人在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经核实后发卡机构将资金退至原支付账户钱包内。

第七章 退卡

第二十二条 发卡机构提供退卡服务,办理退卡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在核实卡余额后给予退款。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无论金额大小,原则上不退现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如发行机构与购买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
第二十四条 发行机构有权对本章程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创愿(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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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协议

甲方:

乙方:创愿(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向乙方购买” 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 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乙方发行的可在乙方下属平台消费的预付凭证。

第二条 《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章程》是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购买,使用,赎回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以本协议附件《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为准。

第二章 购买及使用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购买“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共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元整。

第五条 甲方购买的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为不记名卡,自购买日期起三年有效。

第六条 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计利息,不透支,不可兑换现金。

第七条 乙方以网上公告或宣传单张等方式告知甲方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使用规则、使用场景等基本信息。

第八条 甲方一次性购买人民币10000元(含)以上不记名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须实名登记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第九条 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额购买,单位购买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人民币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购买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

第十条 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门店商户信息以网站www.kargocard.com.“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商户”网页为准,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宣传的其他渠道的信息仅供参考。

第十一条 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到期后,持卡人可申请延期,乙方收取相应手续费,每次延期可延长使用6个月。

第十二条 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损毁时,持卡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及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在乙方指定场所办理换卡,乙方收取手续费。

第十三条 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为不记名卡不可挂失。

第三章 收费

第十四条 乙方对购买及/或持有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挂失手续费、补办手续费、延期手续费、赎回手续费等,以乙方网站公告的最新版《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章程》为准。

第四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按规定使用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并有权知悉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持卡人有权在乙方终止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时按规定赎回账户余额。

3、甲方对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交易存在疑问时,有权在规定时间内要求乙方核查或更正。

第十六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按规定向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

2、甲方在乙方登记的资料信息如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服务延误或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3、甲方未妥善保管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及对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磁条保管不善,造成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遗失或导致他人冒用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甲方应依据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使用规则合法合理的使用该卡片,亦应合法合理的使用乙方提供的网站、短信、电话语音等服务。甲方不得非法使用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或将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七条 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规定提供有效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

2、乙方有权按《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卡章程》向甲方收取各项手续费、工本费。

3、甲方违反本协议使用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乙方有权停止该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使用。

4、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为甲方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且无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第十八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确保发行的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乙方应确保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交易数据安全、有效、真实、准确。

3、乙方应通过书面方式告知(包括网站或宣传单张等)甲方使用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章程、商户信息、功能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相关信息。

4、乙方应依法对甲方的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但乙方协助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机关调查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退货

第十九条甲方在乙方平台使用kargo单用途预付卡购买商品,在不影响二次售卖的前提下,收货后7天内可无理由对已购买的商品退货的(特殊商品除外,包括但不限于经甲方私人化定制,涉及个人隐私或卫生的商品。)。因产品质量问题需要退货,应与乙方客服进行联系并提供必要购买凭证和身份依据,经核实无误后乙方将资金退至原钱包账户。

第六章 退卡

第二十条乙方提供退卡服务,办理退卡时,退卡人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乙方在扣除已消费金额与可能赠送的金额,及必要的手续费用后将退卡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

第七章 交易、账务纠纷处理原则

第二十一条凭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生的各项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基于持卡人交易的凭证以及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交易记录均属于持卡人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二十二条持卡人如对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交易记录存在异议,可在交易发生日起60天内向乙方客服提出核证申请,乙方应在30天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三条在kargo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交易过程中,因网络通讯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差错账,乙方应根据实际交易情况予以调整,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若因乙方违反本章程导致购买人及/或持卡人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如双方发生争议,本协议未尽事宜、或遇国家政策变化,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采用其它途径继续履行协议内容,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签名:                             签名:

日期:                             日期: